深圳城市更新律师
法律咨询热线:13828838926
首页
律师介绍
城市更新动态
城市更新介绍
城市更新案例
城市更新服务
合同效力
债务纠纷
城市更新法规
联系方式
律师文集
城市更新动态城市更新介绍城市更新服务城市更新案例城市更新法规债务纠纷合同效力房产及城市更新常见问题刑事法规
交通肇事
抵押担保合同保全婚姻纠纷婚姻财产合同知识房产法规坏账呆账
法律咨询热线
13828838926



当前位置:首页 -> 律师文集 -> 交通肇事

法律对交通事故逃逸的处理规定 交通肇事逃逸的行为如何认定

添加时间:2023年11月29日   来源: 深圳城市更新律师     http://www.dgcpls.cn/

 廖彬,深圳常平律师,现执业于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法律功底扎实,执业经验丰富,秉承着“专心、专注、专业”的理念,承办每一项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所办理的案件胜诉高,获得当事人的高度肯定。在工作中一直坚持恪守诚信、维护正义的信念,全心全意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法律对交通事故逃逸的处理规定

  核心内容:法律对交通事故逃逸的处理有什么规定呢下面由详细介绍。

  法律对交通事故逃逸的处理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一百零一条 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2、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第五十八条 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构成犯罪,依法应当吊销驾驶人机动车驾驶证的,应当在人民法院作出有罪判决后,由设区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同时具有逃逸情形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同时依法作出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决定。

  3、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第四十九条 对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需要吊销当事人机动车驾驶证的,应当在移送案件之前,由设区的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作出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处罚决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已扣留的机动车驾驶证标记吊销,存入交通事故案卷,并将公安交通管理转递通知书转至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车辆管理所,由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车辆管理所注销其机动车驾驶证。对交通肇事逃逸人作出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处罚的,由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车辆管理所将对其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决定记入全国公安交通管理信息系统备案。

  4、行政处罚法 第二十九条 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相关知识

  肇事逃逸的构成条件

  第一,行为人已经构成交通肇事罪,这是前提;交通肇事但按照《解释》第1条和第2条的规定尚未达到犯罪标准的,即使逃逸,亦不属于其范围。

  第二,肇事人知道自己造成了交通事故,即行为人在逃逸时必须明知自己的行为导致了交通事故的发生,这是行为人的主观认知因素。

  如果行为人没有意识到交通事故的发生而离开现场,则不能认定为;交通肇事后逃逸;。行为人明知发生了交通事故,否则亦不能认定有;逃逸;行为。换言之,;逃逸;是具有主观评价色彩的。

  第三,行为人主观上是为了逃避事故,逃避法律的追究的目的。

  第四,客观上实施了逃离事故现场,不向公安机关报案的行为。

交通事故调解 交通事故保险

交通事故理赔 最新交强险条例

交通肇事逃逸的行为如何认定

  肇事罪,逃逸,交通肇事

▶ 交通事故比例如何划分 ☞

▶ 实施交强险有什么好处 ☞

  交通肇事后逃逸行为是一个主客观相一致的行为,即行为人除了必须具有逃逸的客观外在行为方式,同时还必须具有逃逸的故意,明知发生交通事故,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逸,表明逃逸行为的心态只能是故意,如果仅仅具备离开现场的外部特征,而不存在逃逸的主观故意,则不能认定为此处的;逃逸;。[4]所以认定交通肇事后的逃逸行为必须从主观、客观两个方面把握。

  首先,认定逃逸存在一个前提条件,即行为人对肇事事故应是明知的。如果行为人对肇事事故不明知,而驾车继续行使,主观上没有恶性。在这种情况下,行为人只是在进行正常的驾驶行为。所谓的;逃逸;时不能成立的,如果对于这种驶离现场的行为以逃逸论处追究行为人的刑事,是典型的客观归责,无论从刑事立法基本原则还是从司法公正角度出发都是不适宜的。当然,这里的;明知;并非要求肇事者对于其中所有的细节都有着具体的明知,只要坚持主客观统一的原则,对于肇事存在盖然性、可能性的明知,就符合要求。

  其次,逃避抢救义务以及其后逃避追究。一般情况下,逃逸者不履行抢救义务和逃避的动机是重合的,但在特定情况下,也可能存在着并不逃避抢救义务但尽可能地逃避肇事追究或者不履行抢救义务但并不逃避追究这种单一动机的情况,前者如甲驾车将被害人撞成重伤后,将被害人尽快送到医院,但之后一走了之的情形。只要具备逃避抢救义务和逃避追究这两个动机中的任何一个,都应认为具备了逃逸。《解释》第3条规定,;交通肇事后逃逸;是指行为人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把;逃逸;的动机仅仅归结为;为逃避法律追究;了,不符合客观实际的,而且也如前文所述,它与立法本意相悖。实践中有时发生这种情况,发生交通事故后,肇事者在事故场受到被害者亲属围攻,因害怕殴打报复,暂时躲避,或者在将受害者送到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害怕家属殴打报复、而暂时躲避,事后又主动归案。在交通事故发生后,被害人亲属等由于一时冲动的非理性的悲愤情绪而对肇事者实施殴打报复的情形,并不少见。[5]这种情况下肇事者的临时躲避行为要与逃逸相区分,在事故现场肇事者因为害怕遭受到受害者或者受害者亲属等人的殴打而逃离现场说明肇事后现场就有人,而且按常理,在场的人肯定会及时抢救伤者,事后又主动归案的,肇事者并未逃避抢救和认定,这种行为不能以;交通肇事后逃逸;论处。肇事者将受害者送到医院抢救,害怕家属殴打报复,暂时躲避,事后又主动归案,肇事者已履行了抢救义务,又不逃避,亦不能认定为交通肇事后逃逸。

想了解更多的交通肇事知识,请点击进入 ☞ 交通肇事逃逸栏目



首页 | 关于我们 | 专长领域 | 律师文集 | 相册影集 | 案件委托 | 法律咨询 | 联系方式 | 友情链接 | 网站地图
All Right Reserved

深圳城市更新律师


All Right Reserved Copyright@2024 版权所有 法律咨询热线:13828838926 网站支持:大律师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