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吸收犯的成立条件是什么

123发布时间:2018年11月23日 东莞常平律师  

在法律中以及现实中我们都会看到一些罪犯一个人会拥有数个犯罪行为,虽然法院会对每一个罪行都进行判决但是最终会选择其中一个犯罪行为吸收其它的犯罪行为,仅成立吸收的犯罪行为一个罪名的犯罪形态,这样的罪犯就叫做吸收犯。在选取罪行是法律一般会选较重的罪行进行量刑。那么吸收犯的成立条件是什么呢大律师网小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希望对您有帮助。

吸收犯成立条件

成立吸收犯必须具备以下几个条件:

必须具备数个独立的犯罪行为,这是成立吸收犯的前提条件,吸收犯是数个犯罪行为之间的吸收,如果只实施一个犯罪行为,则无由成立吸收犯。所谓数个犯罪行为,是指充足犯罪构成要件的数个相互独立并依法都具备可罚性的行为。所谓充足犯罪构成,可能是基本的犯罪构成,或者是派生的犯罪构成,也可能是修正的犯罪构成。只要行为符合XX种犯罪构成,即属于犯罪行为。

数个独立的犯罪行为之间必须具有吸收关系,这是成立吸收犯的实质条件。如何理解数个犯罪行为之间是否具有吸收关系,理论上认识不完全相同。通说认为,吸收关系是因为密切联系相关的数个犯罪行为一般属于实施XX种犯罪的同一过程中。即前行为可能是后行为发展的所经阶段;或者后行为可能是前行为发展的当然结果。这一认识可以说是我国刑法理论上对吸收关系认识的主流观点。

行为人主观上必须无牵连或连续犯意,这是成立吸收犯的主观条件。众所周知,出于一个犯罪目的是成立牵连犯的条件之一。只有目的的同一性才谈得上手段行为和目的行为、原因行为和结果行为的牵连关系。如果行为人对于自己实施的数个犯罪行为之间所具有的手段与目的或原因与结果的密切关系具有明确的认识,即表明其主观上具有牵连犯意,则行为人以实施XX一犯罪为目的而其方法行为或结果行为又触犯其他罪名的情况,成立牵连犯。

如果行为人对于自己实施的数个独立的犯罪行为之间所具有的手段与目的或原因与结果的密切关系无认识,或根本未作打算,即行为人所实施的数个犯罪行为并无主观目的的同一性,则无论如何不能表明其主观上具有牵连犯意。在行为人主观上对自己所实施的数个独立的犯罪行为间不具牵连犯意的情形下,则可考察行为间是否具有吸收关系而视情形成立吸收犯。

显然只是单纯的按照法律定义来看的话无法将吸收犯与牵连犯区别开来。因为吸收犯不实行数罪并罚是因为使用了吸收的概念,而牵连犯是数行为却不实行数罪并罚,是因为这些行为之间存在XX种牵连关系。它们没能很好地给出一个犯罪行为吸收另一个犯罪行为的原因。所以在无法判断这方面的问题上建议多多咨询相关专业律师,大律师网也提供律师在线咨询服务,欢迎您进行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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