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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权的行使原则

123发布时间:2018年10月28日 东莞常平律师  

  导读:代理权的行使是代理人在代理权限范围内,为实现被代理人所希望的利益而完成代理事务的一切活动。那么,在行使代理权的时候是不是应当遵循其代理原则呢

  根据《民法通则》和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代理人在行使代理权的过程中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代理人必须认真履行职责,维护被代理人的利益。

  由于代理人行为的法律后果最终是由被代理人承担,因此,作为代理人应当勤勉工作,谨慎、认真地进行代理活动,尽可能维护好被代理人的利益,不得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民法通则》第66条第2款规定:代理人不履行职责而给被代理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代理人必须亲自完成代理事务。

  代理关系的形成包含着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信任或代理人与被代理人的特殊身份关系。代理人是否亲自履行代理职责,完成代理事务,与被代理人的利益有重大关系。因此,原则上不得转委托,只有出现特殊的法律允许的例外情况时,代理人可以转委托他人。

  必须履行报告义务。

  这主要是指委托代理,特别是在商务代理中,代理人应将处理代理事务的一切重要情况向被代理人报告,以便被代理人知道代理事务的进展情况以及自己利益的损益情况。在代理事务执行完毕以后,代理人还应向被代理人报告执行任务的过程和结果,并提交必要的文件材料。

  必须遵守保密义务。

代理人在执行代理事务的过程中知晓的被代理人的个人秘密和商业秘密不得向外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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