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详细

赠与合同中赠与人有哪些义务 租赁合同涉及犯罪手段

123发布时间:2022年11月4日 东莞常平律师  Tags: 赠与合同中赠与人有哪些义务,租赁合同涉及犯罪手段

 钟春标主任律师,东莞常平律师,现执业于广东常正律师事务所,执业以来,坚持 “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敬业勤勉、诚实信用” 的服务宗旨,精益求精地承办每一项具体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独到的诉辩思维、娴熟的诉讼技巧、精湛的辩论技能和自如的法庭发挥以及对待工作兢兢业业、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赢得了广大当事人的高度赞许。

  

赠与合同中赠与人有哪些义务

  按照《合同法》关于赠与合同的相关规定,赠与合同为一种单务合同,故仅由赠与人负担给付赠与财产的义务,承担债务不履行的和瑕疵担保,而受赠人则享有接受赠与的权利,一般情况下不承担义务。

  1、赠与人给付赠与财产的义务

  将赠与的财产按照赠与合同的约定交付受赠人并转移其所有权,是赠与人的主要义务。赠与人将财产交付并转移其所有权后,即使是以口头形式订立的赠与合同,赠与人也不得再行任意撤销赠与。

  2、赠与人不交付赠与财产的

  赠与人不交付赠与财产是否构成违约行为,并承担违约,应当依照赠与目的和赠与合同是否经过公证来区分。对于一般的赠与合同,赠与人在转移赠与财产的权利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因而对这类赠与合同,赠与人不给付赠与财产的,受赠人也就不能请求赠与人给付赠与的财产,赠与人不承担违约。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因其不得任意撤销,在赠与人迟延履行或者不履行给付赠与财产的义务时,即为违约行为,应当承担违约,受赠人可以请求赠与人给付赠与的财产,赠与人仍不为给付的,受赠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其履行赠与义务。

  由于赠与合同为单务合同,仅由赠与人单方承担义务,当赠与人不履行交付赠与财产的义务时,其也应当有所限制,而不像一般双务合同那样,在履行给付义务时还应当支付迟延利息或者赔偿其他损失。因此,赠与人不交付赠与的财产的,受赠人可以请求交付,但不包括迟延利息和其他损害赔偿,而仅限于赠与财产的本身。

  因赠与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赠与的财产毁损、灭失的,赠与人应当承担何种在因赠与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赠与的财产毁损、灭失时,赠与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也就是说,由于赠与人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而导致赠与的财产失去功效或者不复存在,致使履行不能的,赠与人可以免除交付赠与财产的义务,但应当承担给赠与人带来的其他损失的赔偿。

  3、赠与人对赠与财产的瑕疵担保

  由于赠与合同为无偿合同,赠与是为了受赠人的利益而从事的行为,因而赠与人对赠与财产的瑕疵担保,与有偿合同有所不同。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原则上不承担。

  在附义务的赠与中,赠与的财产如有瑕疵,赠与人需在受赠人所附义务的限度内承担与出卖人相同的。对于附义务的赠与,受赠人虽受有利益,但又需履行约定的义务。如赠与的财产有瑕疵,必然导致受赠人所受利益有所减损,这便与合同约定的权利与义务不相对应,使受赠人遭受损失。为保护受赠人的利益,并求公允,应由赠与人承担瑕疵担保。就受赠人履行的义务而言,有如买卖合同中买受人的地位,因此,赠与人应在受赠人所附义务的限度内,承担与买卖合同中的出卖人同一的瑕疵担保。

  赠与人故意不告知瑕疵或者保证无瑕疵,并且造成受赠人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赠与人故意不告知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既有主观上的恶意,也有违诚实信用原则。因赠与财产的瑕疵给受赠人造成其他财产损失或者人身伤害的,应负损害赔偿。如果赠与人故意不告知瑕疵,但没有给受赠人造成损失,则不承担赔偿。赠与人保证赠与物无瑕疵,给受赠人造成损失的,也应承担损害赔偿。

租赁合同涉及犯罪手段

  核心提示:租赁合同涉及犯罪手段有哪些房屋租售中介实施的诈骗;是房地产开发商或个人在预售、出售房屋时,隐瞒房屋已抵押或已出售的事实,采取一房多卖的方式骗取他人购房款等六常见犯罪。下面为您详细介绍。

  据各地公安机关反映,近期,房屋租赁、销售市场合同诈骗等犯罪呈多发态势,案件呈现出涉案金额大、受害人数多、涉及地区广等特点,严重危害了人民群众的财产安全及社会稳定。公安部今天公布了此类犯罪的六大手段,提醒广大人民群众谨防上当。

  这六大犯罪手段分别为:

  一是房屋租售中介实施的诈骗。

  采用欺骗手段截留客户资金,将其非法占有或用于投资、转贷等风险项目;中介公司指使公司员工及他人假扮购房人,与卖房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支付少量定金或部分房款后,将房屋过户至虚假购房人名下,最后将骗取的房屋转卖或抵押从中非法获利;利用为购房人代办银行贷款之机将房产抵押给银行,然后冒用购房人的身份证件,将银行发放的贷款占为己有;公布虚假房屋租赁、销售信息,与客户签订租房、购房合同,骗取客户中介费及定金。

  二是房地产开发商或个人在预售、出售房屋时,隐瞒房屋已抵押或已出售的事实,采取一房多卖的方式骗取他人购房款。

  三是虚构商铺等房产投资项目,以承诺高额返租收益为诱饵,诱骗投资者进行投资骗取投资款。

  四是以能够帮助购买回迁房、单位房等低价房为名,虚构房源,诈骗他人购房款。

  五是通过伪造房产证、身份证等手段,假冒房主身份,与他人签订房屋租赁、买卖合同,诈骗他人租金、购房款。

  六是隐瞒门面房即将拆迁的事实,虚假发布;门面房转让;的信息,将门面房转租给他人,骗取租金。

  为避免群众上当受骗,警方提示:在从事房屋租赁、销售交易时,应当注意审查房地产开发商及中介公司的资质,审查房屋产权的真实性,警惕以超高利润引诱人们从事房地产项目投资的虚假广告,谨防交易合同中的;霸王条款;。

  大家想知道:

  ■ 签订租赁合同有哪些注意事项

  ■ 怎么解除租房合同

  ■ 怎样办理租房手续



All Right Reserved 东莞常平律师
All Right Reserved Copyright@2024 版权所有 法律咨询热线:13694965833 网站支持: 大律师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