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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的范围添加时间:2013年7月25日
来源: 深圳城市更新律师 Tags: 实施,鉴定,占地,公共利益,建筑质量 http://www.dgcpls.cn/
存在下列情形,且通过综合整治、功能改变等方式难以有效改善或者消除的,可以通过拆除重建方式实施城市更新:
(一)城市的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亟需完善:
城市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严重不足,按照规划需要落实独立占地且用地面积大于3000平方米的城市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或者其他城市公共利益项目。
(二)环境恶劣或者存在重大安全隐患:
1、环境污染严重,通风采光严重不足,不适宜生产、生活。
2、相关机构根据《危险房屋鉴定标准》鉴定为危房集中,或者建筑质量有其他严重安全隐患。
3、消防通道、消防登高面等不满足相关规定,存在严重消防隐患。
4、经相关机构鉴定存在经常性水浸等其他重大安全隐患。
(三)现有土地用途、建筑物使用功能或者资源、能源利用明显不符合社会经济发展要求,影响城市规划实施;
1、所在片区规划功能定位发生重大调整,现有土地用途、土地利用效率与规划功能不符,影响城市规划实施。
3、属于本市禁止类和淘汰类产业,能耗、水耗、污染物排放严重超出国家、省、市相关标准的,或者土地利用效益低下,影响城市规划实施并且可以进行产业升级。
3、其他严重影响城市近期建设规划实施的情形。
(四)依法或者经市政府批准应当进行城市更新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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