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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服南海市国土局处罚违法占地建砖厂案

添加时间:2013年7月7日   来源: 深圳城市更新律师     http://www.dgcpls.cn/
【案情】  1993年福建人林长海到狮山林场租用位于“大山脚岗”(土名)地段的土地开办砖厂,并于同年由林长海出资建成“狮山红岗砖厂”。1996年上半年林长海将该砖厂转让给林玉波、林颜芳。1996年10月7日林玉波与狮山林场红岗分场签订了开办红砖厂的协议书,由红岗分场出租土地并收取地租,砖厂的产权及经营管理权属林玉波、林颜芳。2000年3月14日林玉波、林颜芳将“狮山红岗砖厂”更名为“南海市狮山区中澳红砖厂”,负责人为林玉波。经实地勘查,该砖厂用地范围包括办公楼、工人宿舍、制砖房、砖窑、硒场等.用地面积16042平方米(折合24亩)。该砖厂从开办至今没有办理任何的合法用地手续。南海市国土局在查清事实并按程序举行听证会的基础上,依法于2000年9月作出处罚决定:责令南海市狮山区中澳红砖厂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七日内自行拆除在违法占用土地上的建筑物,将土地退还给狮山林场。南海市狮山区中澳红砖厂(下称中澳红砖厂)不服.遂向佛山市国土局申请行政复议。

【复议】  佛山市国土局依法立案受理,经过审理查明上述事实后。于2000年11月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认为南海市国土局的处罚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决定予以维持。

【评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明确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中澳红砖厂占用16042平方米土地兴建砖厂,未依法向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使用土地,其行为已构成未经批准非法占用土地行为。南海市国土局依据《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规定,责令该砖厂限期拆除地上建筑物的处罚决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中澳红砖厂因不服佛山市国土局的行政复议决定,遂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南海市法院(一审)、佛山市中院(二审)均依莹维持了南海市国土局的行政处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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