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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合同出借人违约怎样处理?债务纠纷被告人不出庭怎么办?

123发布时间:2023年10月30日 东莞常平律师  Tags: 借款合同出借人违约怎样处理,债务纠纷被告人不出庭怎么办

  钟春标主任,东莞常平律师,现执业于广东常正律师事务所,具有丰富的法律务实经验,深厚的法律功底,秉承着“专心、专注、专业”的理念,承办每一项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以扎实的专业知识为基础,以严格的服务制度为保障,以良好的社会关系为通道,以娴熟的职业技能为手段,竭诚为境内外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借款合同出借人违约怎样处理?

一、借款合同出借人违约怎样处理

借款合同出借人违约首先可以要求违约方承担相应的违约,再者可以要求对方继续履行借款。

相关法律规定:《民法典》

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

第五百七十九条 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

第五百八十三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二、借款人违反约定不还款可以判刑

借款纠纷属于民事纠纷,不管欠款数额多少,债务人一般不会被判刑,不需要承担刑事。但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的,情节严重的,可能会由于涉嫌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而被量刑,此时能会被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等的处罚。

相关法律规定:《刑法》

第三百一十三条 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三、借款纠纷一般怎么处理

主要分两大类,即正常途径和特殊途径。特殊途径包括:协商、调解、仲裁、判决。

正常途径是债务人依据约定履行债务时所采用的方法。如企业到期足额以现金或银行存款还银行贷款、支付供货厂商的应付货款;用合质合量的产品或劳务偿付预收货款等。

特殊途径是由于债务企业暂时的偿债能力或约定条件的变更等原因,不能履行其债务时所采用的方法。依具体情况的不同,采用协商、调解、仲裁、判决的方式。

1、协商

它是因债务人的原因到期不能履行债务,经与债权人协商,由债权人做出让步,同意延期偿还并免除债务人违约的一种方法。在我国法律中,比较鼓励这一和解纠纷的方式。因为:

有利于债权债务企业之间保持良好的业务关系;

又可避免采取其他方式所花费的开支。但这一方法只有在债权人对债务人有同情或乐观预期时才使用。

2、调解

因债务人的原因不能约期履行债务而又不能与债权人协商一致时,经由中间人调停,促成双方当事人谅解,达成新的协议,使债务得到解决的一种方法。具体形式有:行政调解、仲裁调解和司法调解。

3、仲裁

双方当事人将争议交给共同信任并无直接利害关系的第三者或专业仲裁机构做出裁决,双方有义务履行的解决债务纠纷的方法。尽管仲裁不具有一定的法律约束力,但作为法律的仲裁制度,还是具有一定的法律强制力即一方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不履行裁决,另一方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4、诉讼

双方当事人不能通过协商等方式解决债务纠纷,当事人的一方到法院起诉,请求法院通过审判程序解决债务纠纷的方法。其结果是:债务人或履行原有债务,或按规定向对方支付违约金和赔偿因欠债而给债权人造成的损失。它是一种强制手段即发生法律效力判决的当事人如负有履行义务,就应自动履行,如不自动履行,人民法院的执行组织可根据债权人的申请或审判组织的移送,按执行程序强制执行。

不管是出借人、还是借款人,若是在签署合同之后,并没有履行借款之中约定的相应义务,那么守约的一方首先可以向对方提出履行合同、要求对方承担违约的请求。若是对方不理会自己的请求,则最好在诉讼时效内起诉。

债务纠纷被告人不出庭怎么办?

一、债务纠纷被告人不出庭怎么办

如果人民法院已依法向被告送达了开庭传票,在开庭时,被告不到庭的,法院可以缺席审判,并作出判决,效果与到庭的判决效果一致。只是判决作出后,如果无法送达被告的,法院还需要公告送达。

如果人民法院在受理原告起诉后,没有向被告送达传票的,人民法院在采取其它方式无法送达的,只有公告送达,公告送达六十日后,被告在开庭时未到庭的,法院将依前述方式进行处理。

二、债权债务纠纷的诉讼时效是多久

一般诉讼时效。指在一般情况下普遍适用的时效,这类时效不是针对某一特殊情况规定的,而是普遍适用的,如我国《民法典》第188条规定的:“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这表明,我国一般民事诉讼的一般诉讼时效为三年。

特别诉讼时效。指针对某些特定的民事法律关而制定的诉讼时效。特殊时效优于普通时效,也就是说,凡有特殊时效规定的,适用特殊时效,我国《民法典》188条规定:“法律对时效另有规定的,依照法律规定。”

特别诉讼时效:

1、长期诉讼时效。长期诉讼时效是指诉讼时效在两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诉讼时效。

《环境保护法》第42条“因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提起诉讼的时效期间为3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到污染损害起时计算。”及《海商法》第265条“有关船舶发生油污损害的请求权,时效期间为三年,自损害发生之日起计算;但是,在任何情况下时效期间不得超过从造成损害的事故发生之日起六年。”规定诉讼时效为3年;

2、最长诉讼时效。最长诉讼时效为二十年。

我国《民法典》第188条规定“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根据这一规定,最长的诉讼时效的期间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权利享有人不知道自己的权利被侵害,时效最长也是二十年,超过二十年,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时效具有强制性,任何时效都由法律、法规强制规定,任何单位或个人对时效的延长、缩短、放弃等约定都是无效的。

综合上面所说的,发生债务纠纷是可以利用诉讼的方式来进行判决,但在开庭之日对于案件原告和被告都需要出庭,如果被告无故的缺席,那么法院是有理由按缺席来进行判决,从而被告就失去了诉讼的权利,从而再也无胜诉的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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