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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后入狱,可以作为夫妻感情破裂的依据吗?长期冷战也可构成离婚要件

123发布时间:2022年11月19日 东莞常平律师  Tags: 婚后入狱,可以作为夫妻感情破裂的依据吗,长期冷战也可构成离婚要件

 钟春标主任律师,东莞常平律师,现执业于广东常正律师事务所,法律功底扎实,执业经验丰富,秉承着“专心、专注、专业”的理念,承办每一项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所办理的案件获得当事人的高度肯定。在工作中一直坚持恪守诚信、维护正义的信念,全心全意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婚后入狱,可以作为夫妻感情破裂的依据吗?

一、案例: 原告王女士于2009年10月2日通过婚介机构与被告李某相识,并于12月2日领取了结婚证,定于2010年1月6日举行结婚仪式。举行结婚仪式的前三天,李某因诈骗被公安机



  一、案例:


  原告王女士于2009年10月2日通过婚介机构与被告李某相识,并于12月2日领取了结婚证,定于2010年1月6日举行结婚仪式。举行结婚仪式的前三天,李某因诈骗被公安机关拘留。王女士经向公安机关了解,李某2008年曾因盗窃被劳教6个月。现李某被拘押于某看守所,王女士认为李某的欺骗行为已破坏了二人的感情,故要求离婚。


  李某辩称,王女士是二婚,自己才是婚姻的受害者;同时表示,两人感情较好,不同意离婚。


  从法律的规定来看,我国对离婚条件实行的是感情破裂主义。感情是一个主观的东西,而感情是否破裂则是一个客观的事实,如何在审判实践中予以认定,需要法官结合有关的法律规定、理论依据,并参考相关的实践经验。


  二、理论依据与实践经验:


  从离婚制度的历史发展来看,裁判离婚的原则经历从过错主义到破裂主义的演变过程。罗马法上原则采取过错主义,例外采取破裂主义。现在各国大多承认破裂主义。由于社会生活条件、历史文化传统、价值判断标准的不同,一些国家和地区采取破裂主义,同时为了便于认定婚姻关系是否已经无法挽回,通常以一定期限的别居推定婚姻关系破裂。就我国立法及理论主流认我国采信的是感情破裂主义。感情破裂,是指夫妻感情已经不复存在,即夫妻感情真实的、完全的、长久的无可挽回地破裂 。在实践中主要参考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及有无和好的可能性。


  1、婚姻基础。在实践中,法庭调查中往往要询问当事人如何相识。当事人相识往往有自由恋爱、经人介绍或父母家庭包办三种。在一般的情况下,自由恋爱的可能彼此沟通多、交流多,感情基础相对牢靠;经人介绍,因相识后目的明确,为了组建家庭,某种程度上会限制双方之间深层次的感情确立,同时也容易掺杂父母意见,及对方家庭经济状况的影响,所以其感情牢固性一般不如自由恋爱;包办婚姻,主要是父母及家庭的意见,而不是本人的意愿,双方婚前了解不够,由此建立的婚姻关系,其感情基础往往是不牢靠的。


  2、婚后感情。婚后感情是指男女双方结婚后以及共同生活期间的感情状况,即双方是否互相关心、忠诚和喜爱。在审理中需要询问双方何时登记结婚,及婚前婚后的感情变化,以观察双方是否建立起夫妻感情。争吵、动手打人,往往对夫妻感情的伤害很大,经常性的殴打,不仅会使对方的感情受到伤害,也会产生惧怕心理,被打者往往急于摆脱已存在的婚姻关系。因此,夫妻一方是否经常性的殴打对方及伤害程度,也是判断夫妻感情的一个重要因素。


  3、离婚原因。在审理中需询问原告提起离婚诉讼的原因,以及向被告询问是否发生相关矛盾。只有找到引起双方矛盾症结点,才能更好的入手做工作,在现实中,产生矛盾的原因是多种多样的,一般常见的原因有双方性格不合,因一些家庭琐事经常吵架,使夫妻感情受到影响;有因家庭经济问题发生矛盾,导致家庭生活受影响;也有因赌博、第三者等问题导致夫妻感情受影响,造成夫妻感情产生危机。


  4、有无和好可能。可否和好也需要综合婚前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等因素。对于婚前基础差、婚后夫妻矛盾时间长、分居时间长的,和好的可能性就小;对于夫妻感情基础较好、矛盾较少、分居时间较短的,和好的可能性就大。 同时,在审理中要让当事人冷静面对现实,慎重考虑离与不离的问题。


  三、事实理由:


  结合实践中常常考虑的四个方面,可见在本案中:


  1、婚姻基础并不牢固双方10月2日通过婚介机构与被告李某相识,并于12月2日领取了结婚证,因经婚介机构介绍双方结婚的目的性强烈,但未必能真正彼此了解,同时介绍认识与登记结婚的时间较短,难以认定双方建立起真正的感情。


  2、双方未建立起婚后感情举行结婚仪式的前三天,李某因诈骗被公安机关拘留,二人尚未正式同居生活,难以认定建立起夫妻感情


  3、离婚原因王女士经向公安机关了解,李某2008年曾因盗窃被劳教6个月。现李某被拘押于某看守所,王女士认为李某的欺骗行为已破坏了二人的感情,故要求离婚。李某虽表示,两人感情较好,不同意离婚,但也认为王女士是二婚,是王女士欺骗了自己,自己才是婚姻的受害者。可见双方的确没有夫妻感情并且确实存在矛盾。


  4、双方没有和好的可能性。当王女士获知李某被劳教后不久,便起诉离婚,并离婚态度坚决。同时考虑到双方的婚前感情基础、婚后感情及离婚原因,可以得知双方确无和好可能。


  法院经审理认为,两人经婚姻介绍所介绍相识,在相识后时间较短、双方不甚了解的情况下即登记结婚,虽然双方表示恋爱期间及登记结婚时,感情较好,但实际上双方的感情基础是薄弱的;因在李某被判处劳动教养后,王女士便立即提起离婚诉讼,由此可见双方未建立起真挚的夫妻感情,故对王女士要求与李某离婚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宣判后,李某未提起上诉,双方婚姻关系解除。







长期冷战也可构成离婚要件

案情回放 张某与陈某于1994年建立了自由恋爱关系,1998年双方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领取了结婚证,婚后无子女。婚后双方由于性格差异,常因家庭琐事而双方互不理睬。2001年



  案情回放


  张某与陈某于1994年建立了自由恋爱关系,1998年双方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领取了结婚证,婚后无子女。婚后双方由于性格差异,常因家庭琐事而双方互不理睬。2001年4月至今,双方一直处于冷战状态。 2008年10月,妻子张某认为双方感情已经破裂,向法院起诉离婚,陈某不同意离婚。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长时期处于冷战状态,且原告对共同生活下去已完全丧失信心,若继续生活下去,对双方都是一种精神伤害,应视为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以离婚为宜。


  法官说法: 本案的关键问题是原、被告之间的感情是否已经破裂。从案件的事实情况来看,原告与被告之间进行了长时间的恋爱,婚后双方也没有做出诸如婚外情、虐待对方、遗弃对方等恶劣的行为来,因此,在确定双方是否感情破裂时,必须根据双方在日常生活中的行为来判断。实际上,从双方第一次协议离婚开始,双方的感情就已经产生了严重的裂痕,针对这种情况,双方并未进行良好的沟通,反而开始冷战,使得原本处于崩溃边缘的婚姻关系更加恶化。针对这种情况,法院确认双方之间的感情已经破裂。


  法官提示: 夫妻双方在日常生活中产生矛盾分歧时,应当相互沟通、相互关心,找出夫妻之间关系恶化的症结所在,从而为婚姻生活的继续打下良好的基础,若拒绝沟通,采取冷战方式,也可造成夫妻感情破裂的严重后果,使得婚姻关系无法存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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