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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完善电子合同的风险管控 委托合同法律风险的防范

123发布时间:2021年12月8日 东莞常平律师  Tags: 如何完善电子合同的风险管控,委托合同法律风险的防范

  钟春标主任律师,东莞常平律师,现执业于广东常正律师事务所,具有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及司法操作经验。诚实信用,勤勉敬业,以“实现当事人利益最大化”为服务宗旨。办案认真负责,精益求精,业务功底扎实,语言表达流畅、思维敏捷,具有良好的沟通协调和谈判辩护能力。受人之托、忠人之事、不畏艰险、奋力拼争,愿尽自己的所能,为当事人提供最好的法律服务。不敢承诺案件的最终结果,但敢承诺办案尽心竭力!

如何完善电子合同的风险管控

  核心内容:如何完善电子合同的风险管控引入第三方可信时间戳对客户在银行网站签署的电子合同进行证据固定。在银行网上业务开展过程中,及时取得可被司法机关采信的电子数据证据,能够证明银行与客户签署相关业务电子合同的事实,是银行管控业务风险的重要基础。业务实践中,为保证电子合同或单证作为证据使用的法律效力,银行有必要落实以下方面的技术保障措施:


  首先,应保证提交的数据电文符合法律规定的原件形式要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10条规定,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证据,应当提供原件或者原物。如需自己保存证据原件、原物或者提供原件、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经人民法院核对无异的复制件或者复制品。《电子签名法》第5条规定,符合下列条件的数据电文,视为满足法律、法规规定的原件形式要求:其一,能够有效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供随时调取查用;其二,能够可靠地保证自最终形成时起,内容保持完整、未被更改。


  其次,应使电子合同签名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的可靠电子签名标准。


  按照国家标准GB/T25064《电子签名格式规范》规定,为使电子签名具有长效性和实现可靠电子签名,需采用带时间戳的电子签名以上的电子签名格式进行签名。这些格式的电子签名需可由数字证书认证机构和时间戳机构来共同保障。在互联网业务纠纷中,时间戳可以证明一份电子文件在某个时间点的真实存在状态,是电子文件在时间及内容完整性方面的证明。实践中,已有法院与由国家授时中心负责授时和守时的时间戳服务机构合作,采用通过时间戳服务机构为电子证据加盖时间戳的做法,从而对电子证据文件进行权威确认。


  在近年来的一些司法判例中,当事人向法院提交的采用可信时间戳保护的电子文件,得到了法院采信,对证明相关网上交易事实起到了关键作用。因此,银行业务部门可以考虑引入TSA时间戳服务并与银行向客户发放的USBKEY数字证书相结合,通过TSA时间戳来保障对电子合同和单证的签署时间和自签署后内容完整性的证明,并通过USBKEY数字证书来证明客户或客户授权的代理人作为签署者的身份,从而实现电子合同单证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的可靠电子签名和证据原件形式要求,增强电子合同单证作为证据使用的效力,促进相关网上业务健康发展。同时,鉴于时间戳的实施对网上业务流程和客户体验有一定的影响,关于TSA时间戳的使用,建议银行业务部门在综合评估具体业务品种、客户体验、风险控制、同业的实践、时间戳机构的服务能力、交易成本等因素的基础上酌定相应的实施范围和实施方式。


  加强对电子合同及其他相关证据的管理。根据《合同法》、《电子签名法》等的规定,以数据电文形式订立的合同,应符合;书面形式;或;原件;形式要求,应满足;能够有效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供随时调取查用;的条件。因此,为保障银行与客户订立的电子合同的证据效力,银行应采取措施加强对电子合同的管理,使其满足;可供随时调取查用;的要求。


  此外,从审判实践来看,虽然法律法规已经认可了数据电文的证据效力,但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审查认定电子证据时,往往比较谨慎,囿于电子证据的易改性,对于没有其他证据相佐证的电子证据,很可能不予采信。因此,银行在开展业务的过程中,除应做好电子合同的保管工作外,还应对其他相关证据进行妥善管理,以保证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从而使电子证据获得司法机关的认可。








委托合同法律风险的防范

  委托合同的法律风险防范要怎么做防范委托合同的法律风险首先要先了解委托合同有哪些法律风险,从司法实践看,委托合同的法律风险主要有以下四种:受托人处理委托事务自己受到损失、两个以上受托人共同处理委托事务、解除委托合同的风险和委托人或者受托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者破产,下面就由在本文详细介绍防范委托合同法律风险的相关知识。


  一、受托人处理委托事务自己受到损失


  法律风险:受托人处理委托事务时,因不可归责于自己的事由受到损失的,委托人应当赔偿受托人的损失。委托人经受托人同意,可以在受托人之外委托第三人处理委托事务,因此给受托人造成损失的,受托人可以向委托人要求赔偿损失。


  法律风险防范措施:委托人委托受托人处理委托事务时,应当透彻了解处理委托事务可能给受托人带来的损害的情况,明确防范这些风险的措施,并将风险及防范措施告知受托方,确保处理委托事务不会给受托人带来损害。


  二、两个以上受托人共同处理委托事务


  法律风险:两个以上受托人共同处理委托事务的,可能损害委托人的利益,委托人可以要求受托人承担连带;两个以上受托人共同处理委托事务,损害了委托人的利益的,可能存在一个或者一个以上受托人没有过错,但基于承担连带的规定,而要承担。


  法律风险防范措施:两个以上的委托人可以在处理委托事务前约定共同处理委托事务的方式,并约定。


  三、解除委托合同


  法律风险: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可以随时解除委托合同。因解除委托合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除不可归责于该当事人的事由以外,应当赔偿损失。


  法律风险防范措施:委托人和受托人事前预知影响处理委托事务的各种因素,并预测各种因素影响程度,建立这样的基础之上决定是否处理委托事务,尽量避免解除委托合同,如果发生事前不能预知的情况,必须解除委托合同的,应当尽量避免、减少因解除委托合同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四、委托人或者受托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者破产


  法律风险:因委托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者破产,致使委托合同终止可能损害委托人利益;因受托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者破产,致使委托合同终止的可能损害委托人利益。


  法律风险防范措施:因委托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者破产,致使委托合同终止可能损害委托人利益的,在委托人的继承人、法定代理人或者清算组织承受委托事务之前,受托人应当继续处理委托事务;受托人的继承人、法定代理人或者清算组织应当及时通知委托人。因委托合同终止将损害委托人利益的,在委托人作出善后处理之前,受托人的继承人、法定代理人或者清算组织应当采取必要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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